[原创]闵行:徐某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01 13:08) 点击:718 |
[律师介绍]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刑事辩护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刑事、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多家网站、媒体特邀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现就业上海前15强大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上海近1200个律所),拥有退职公检法党政机关人员组成的律师团队从事外勤服务。 冯梦实律师,曾任人民法院资深法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冯律师 曾多次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疑难案件,熟悉公检法刑事办案模式;在多家媒体发表《存疑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等学术论文多篇;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的法律职业中,本律师擅长经济及暴力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在全国办理过多起重大影响案件,为多人取保候审、缓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见本人找法网、法律快车等网站部分成功案例),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 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室 [案情] 2012年2月15日、3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二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冒名“徐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用伪造的位于本市闵行区银都路XXXXXXXXX房地产作抵押,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打有欠条,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2012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万元。 在案件侦破批准逮捕起诉审判过程中,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刑事拘留,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审查起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决。 [冯梦实律师观点] 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是错误的,法院检察院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一、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本案被告人事先通过购买虚假的身份证、房产证,骗得了受害人的信任,后假装借款,打“欠条”,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形式,好象是民间借贷,但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条款,其除了与受害人签订了所谓的合同(“借条”),还实施的购买了虚假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行为,是典型的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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