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浦东法院:故意致人重伤“判三缓五”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9-20 16:14) 点击:1007 |
【案情】 2011年10月31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钱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865号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永达分中心内,因交通事故理赔问题与卢xx发生争执。被告人钱xx驾驶其牌号为苏EJR261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欲离开时,卢xx追至车前方拦截,被告人钱xx见状仍继续前行将卢xx撞倒,致卢xx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卢xx遭外力作用致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颞叶脑组织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有三种伤情已经构成重伤。被告人钱xx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卢x、张x、罗x和郭xx的证言笔录,监控录像,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车辆信息,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及被告人钱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钱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钱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xx自愿认罪,已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大部分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钱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钱xx可以宣告缓刑同时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钱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钱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限内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前,禁止被告人钱xx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钱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红源 法官助理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建军 【冯梦实律师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本案具体量刑因素参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中涉及条款: 第一节 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二节 量刑的基本方法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它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当同一行为或情况涉及本细则规定的不同量刑情节时,一般不得重复评价,应选择对被告人从重或者从轻幅度最大的情节适用。 6.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各罪一般不得相互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案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如果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际量刑结果未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可不受本细则规定的量刑调节幅度的限制,在下一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但对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下一量刑幅度的中线,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减轻处罚后的量刑结果低于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可判处法条没有规定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 4.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分管副院长可以要求复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分管副院长审批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宽幅度可不受本细则限制。 六、量刑结果一般以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取整数计算。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一般应以3个月、6个月、9个月为单位取整数计算。 第三节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参照最相类似的情节确定量刑调节幅度,并可在该最相类似的情节量刑调节幅度的基础上,一般按不超过5%的幅度进行调整。 一、本案法定量刑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 (一)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五)在人身损害型犯罪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从宽掌握。 【分则】相关条款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 对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伤害后果的大小、手段的残忍程度、被告人赔偿及被害人谅解的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故意伤害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2.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浦东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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