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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梦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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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

   本所地处徐汇区徐家汇商业中心,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四条重要交通干道交叉路口旁,与上海交通大学相邻,步行10—20分钟可以到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检察院等。本所地处1910号地铁出口处,并有30多条公交线路,附近设有多个停车场。方便的交通条件可以快捷到达各区公检法及党政机关,大多数法院如一中院、二中院、浦东、闵行、长宁、宝山、黄浦、静安、卢湾、淞江法院等乘座地铁即可到达。

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

轨道交通:

1号地铁徐家汇站12号出口北100

9号地铁徐家汇站16号出口北50

10号地铁交通大学站3号出口沿华山路步行400

 公交线路: 以下均在徐家汇站下车:320855958、(以上3站在律所楼下车} 4344 93 171 205 303 548572572区间、 712732 816820824830836 920926931946957 隧道夜宵一线、徐闵线(以上23站在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交叉路口旁,距律所50-300米) 72路:广元西路华山路下车 大桥六线、大桥六线区间:交通大学站下车 26路:广元西路虹桥站下车 长岛至徐家汇地铁专线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1: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118广场) 公交:858 94 158 67 765 807 727 846 739 750 216 876 837 驾车最佳路线:中环线金沙江路出口处118广场圣诺亚大厦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2: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闵行区法院旁)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3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地铁站(闵行区检察院、公安局附近)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4: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0号(浦东新区法院对面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5: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顺路239号二楼

 联系电话:13916309023 15901805385

如需要咨询或代理,请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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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宝山法院判决:妨害公务罪缓刑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09-12 11:37)    点击:765

【律师简介】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刑事辩护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曾任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多次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疑难案件,熟悉公检法刑事办案模式;在多家媒体发表《存疑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等学术论文多篇;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全国办理过有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多人取保候审、缓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见本人部分成功案例),如孙某等4人故意杀人案(一审无期二审代理改判15年)、张某故意伤害案(一审无期二审代理改判过失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3年)、权某抢夺案(抢夺3次一审判处9个月)、王某强迫卖淫案(团伙犯罪主犯,控方10年以上,一审66个月),崔某贪污受贿案等,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

   本所地处徐汇区徐家汇商业中心,在上海1100多个律所中处22位,位于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四条重要交通干道交叉路口旁,与上海交通大学相邻,步行1020分钟可以到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检察院等。本所地处1910号地铁出口处,并有30多条公交线路,附近设有多个停车场。方便的交通条件可以快捷到达各区公检法及党政机关,大多数法院如一中院、二中院、浦东、闵行、长宁、宝山、黄浦、静安、卢湾、松江法院等乘坐地铁即可到达。

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

轨道交通:

     1号地铁徐家汇站12号出口北100

     9号地铁徐家汇站16号出口北50

     10号地铁交通大学站3号出口沿华山路步行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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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妨害公务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2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3.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或者利用机动车等方法妨害公务的;
2.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四、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案情】

201X年10月25日10时2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某羊绒服饰百货商场六十余名业主至上海市宝山区某街道办事处门口集体上访,在公安民警仇某、朱某某、许某某等人维持现场秩序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带头对民警仇某挥拳殴打,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继而多名参与上访人员对维持秩序的警察和社保人员进行殴打,造成仇某、朱某某、苏某某三名民警轻微伤,张某某、徐某某二名社保队员轻微伤的后果,并致使周边道路出现车行受阻、交通阻塞的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仇某、朱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沈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孙某某、马某某、刘某、丁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审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结伙他人,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婷

二O一X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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