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处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28 16:18) 点击:577 |
【案情】被告人余某某于XXXX年4月间,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从韩某某、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得假冒“NISSAN”注册商标的燃油虑清器9200只、假冒“ACDelco”注册商标的汽车雨括器片11500片、假冒“Valeo”注册商标的离合器摩擦片1000片、假冒“GM”注册商标的刹车盘498只,并以人民币XX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他人。 【虹口区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法庭审理期间预交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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