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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

   本所地处徐汇区徐家汇商业中心,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四条重要交通干道交叉路口旁,与上海交通大学相邻,步行10—20分钟可以到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检察院等。本所地处1910号地铁出口处,并有30多条公交线路,附近设有多个停车场。方便的交通条件可以快捷到达各区公检法及党政机关,大多数法院如一中院、二中院、浦东、闵行、长宁、宝山、黄浦、静安、卢湾、淞江法院等乘座地铁即可到达。

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

轨道交通:

1号地铁徐家汇站12号出口北100

9号地铁徐家汇站16号出口北50

10号地铁交通大学站3号出口沿华山路步行400

 公交线路: 以下均在徐家汇站下车:320855958、(以上3站在律所楼下车} 4344 93 171 205 303 548572572区间、 712732 816820824830836 920926931946957 隧道夜宵一线、徐闵线(以上23站在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交叉路口旁,距律所50-300米) 72路:广元西路华山路下车 大桥六线、大桥六线区间:交通大学站下车 26路:广元西路虹桥站下车 长岛至徐家汇地铁专线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1: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118广场) 公交:858 94 158 67 765 807 727 846 739 750 216 876 837 驾车最佳路线:中环线金沙江路出口处118广场圣诺亚大厦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2: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闵行区法院旁)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3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地铁站(闵行区检察院、公安局附近)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4: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0号(浦东新区法院对面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5: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顺路239号二楼

 联系电话:13916309023 159018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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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非法经营罪判决缓刑(徐汇区法院判决)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28 16:11)    点击:516

【案情】

     2009年1月22日,A公司和B公司从韩国互动公司引进互联网游戏出版物《LUNA网络游戏》及其客户端程序光盘,并获得授权成为网络游戏《LUNA网络游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唯一合法的网络运营商。同年3月1日,C公司与A公司签订软件再许可协议,获得网络游戏《LUNA网络游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经营权。2009年5月,A公司分别得到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文化部的相关批文,同意A公司引进出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LUNA露娜》及其客户端程序光盘,许可A公司在国内运营网络游戏《LUNA露娜》。
2009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左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共同预谋,由左某某负责开发制作针对C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LUNA露娜》的游戏外挂程序《LUNA女神》,并将《LUNA女神》外挂程序制作成零售价为人民币35元的包月卡和零售价为200元包机卡的点卡形式传送给陈某,由陈某全权代理该游戏外挂程序点卡在互联网上的非法销售。至2009年7月下旬,陈某、左某某制作、销售《LUNA女神》游戏外挂程序,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9,935元。
另据查,被告人陈某、左某某自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先后制作、销售了针对网络游戏《完美世界》的外挂程序《完美泡泡》、针对网络游戏《仙剑》的外挂程序《仙剑飞人》、针对网络游戏《QQ华夏》的外挂程序《华夏KG》、针对网络游戏《梦幻龙族》的外挂程序《龙族一行》,进行非法获利。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虽然构成犯罪,但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除被告人陈某、左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单》,软件再许可协议,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孙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相关文档、淘宝网、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单,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合伙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左某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陈某、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晓平 
二O一X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案例来源:(201X)徐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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