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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梦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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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

   本所地处徐汇区徐家汇商业中心,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四条重要交通干道交叉路口旁,与上海交通大学相邻,步行10—20分钟可以到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检察院等。本所地处1910号地铁出口处,并有30多条公交线路,附近设有多个停车场。方便的交通条件可以快捷到达各区公检法及党政机关,大多数法院如一中院、二中院、浦东、闵行、长宁、宝山、黄浦、静安、卢湾、淞江法院等乘座地铁即可到达。

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

轨道交通:

1号地铁徐家汇站12号出口北100

9号地铁徐家汇站16号出口北50

10号地铁交通大学站3号出口沿华山路步行400

 公交线路: 以下均在徐家汇站下车:320855958、(以上3站在律所楼下车} 4344 93 171 205 303 548572572区间、 712732 816820824830836 920926931946957 隧道夜宵一线、徐闵线(以上23站在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交叉路口旁,距律所50-300米) 72路:广元西路华山路下车 大桥六线、大桥六线区间:交通大学站下车 26路:广元西路虹桥站下车 长岛至徐家汇地铁专线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1: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118广场) 公交:858 94 158 67 765 807 727 846 739 750 216 876 837 驾车最佳路线:中环线金沙江路出口处118广场圣诺亚大厦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2: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闵行区法院旁)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3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地铁站(闵行区检察院、公安局附近)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4: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0号(浦东新区法院对面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5: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顺路239号二楼

 联系电话:13916309023 159018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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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职务侵占:“控三年判十个月”从轻处罚幅度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28 16:06)    点击:574

职务侵占:“控三年判十个月”

从轻处罚幅度大

      最近,本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下,法院判决十个月,成功为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律师是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介入担任黄某的辩护人的。介入后,听取委托人及被告人的倾诉后,律师发现有很多工作例如退赔问题等,在侦查阶段没有去做 ;而有些工作去做了例如取保候审没有被采纳,这对以后量刑问题尤其是缓刑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律师多次反复分析卷宗材料,确定了“从已有的卷宗材料中寻找法定刑,从卷宗没有的创造条件争取酌定情况”的工作思路。

       从哪里寻找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呢?

      首先,本律师与承办检察官交流,就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提出了本律师的意见。本律师认为,尽管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供述没有提出自首的意见,虽然在其供述之前已有部分证据似乎能证明公安机关是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才供述的,似乎不构成自首,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当初是有困惑的,但本律师仔细阅读卷宗、会见当事人后,发现公安机关核实证据是在当事人供述后才核实的,因此所谓的供述前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是存疑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已发现了其犯罪事实,应是在存疑的情况下,经过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的自首规定。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

     其次,本律师开始搜集酌定从轻的情节,从退赔等入手。没有想到,退赔并不是那么顺利。由于受害单位是一个大公司,人员极为复杂,被告人与受害单位矛盾较为深刻。受害单位只同意退赔,但不愿意出具谅解书。律师及被告人家属经过多次登门拜访,受害单位负责人深受感动,真心实意欣然 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这为当事人从轻处罚创造了一个重要条件。

    再次,根据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及相关案情,被告人判缓刑存在一定难度。但本律师还是为此做了多方面的准备。本律师从社区矫正工作入手,对被告人当地的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及派出所进行了调查。经过不懈努力,受调查单位出具了被告人家庭情况、以前的表现、量刑的轻重、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证明。在开庭前,本律师与法官进行了两次深入的交流。

    还有,针对本案的细节性的东西是否能发现对当事人量刑的影响因素呢?在开庭前,被告人的妻子提交的两份以前曾办理过退赔的收条及退款手续吸引了本律师的眼球。原来,以前被告人曾有退赔的经过,可以证明被告人曾积极帮助有关机关配合办理退赔事实,而根据上海高院《量刑细则》则影响其量刑10%以下。当我问被告人的妻子为啥没有给我提交这些证据时,被告人的妻子回复我,她以前问过几个律师,那几个律师说没有用。但我的观点与他们不同,当开庭前我将此证据拿出与法官沟通时,法官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在开庭时,当本律师将搜集的证据制成规范的证据目录,一一向法庭提交时,法庭对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为当事人从轻处罚创造了多方条件。

      2012年8月6日,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个案件,美中不足的是,被告人没有适用缓刑,这或许与本案涉案数额较大中的较大的特殊性,与近期该法院同类罪名没有适用缓刑的惯例等有关吧。但这与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预料的2年多的刑罚相比,与检察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相比,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本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附:本律师担任辩护人的(2012)徐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限于篇幅,判决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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