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冯梦实
冯梦实律师
上海 徐汇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

   本所地处徐汇区徐家汇商业中心,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四条重要交通干道交叉路口旁,与上海交通大学相邻,步行10—20分钟可以到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检察院等。本所地处1910号地铁出口处,并有30多条公交线路,附近设有多个停车场。方便的交通条件可以快捷到达各区公检法及党政机关,大多数法院如一中院、二中院、浦东、闵行、长宁、宝山、黄浦、静安、卢湾、淞江法院等乘座地铁即可到达。

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

轨道交通:

1号地铁徐家汇站12号出口北100

9号地铁徐家汇站16号出口北50

10号地铁交通大学站3号出口沿华山路步行400

 公交线路: 以下均在徐家汇站下车:320855958、(以上3站在律所楼下车} 4344 93 171 205 303 548572572区间、 712732 816820824830836 920926931946957 隧道夜宵一线、徐闵线(以上23站在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交叉路口旁,距律所50-300米) 72路:广元西路华山路下车 大桥六线、大桥六线区间:交通大学站下车 26路:广元西路虹桥站下车 长岛至徐家汇地铁专线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1: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118广场) 公交:858 94 158 67 765 807 727 846 739 750 216 876 837 驾车最佳路线:中环线金沙江路出口处118广场圣诺亚大厦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2: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闵行区法院旁)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3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地铁站(闵行区检察院、公安局附近)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4: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0号(浦东新区法院对面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5: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顺路239号二楼

 联系电话:13916309023 15901805385

如需要咨询或代理,请提前预约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原创】是赠与还是借贷? 上海法院认定是借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28 15:57)    点击:540

【核心提示】

有欠条的借款纠纷容易认定,但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因原来是熟人甚至是恋人关系,往往借款没有出具欠条,而是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一旦发生纠纷,因特殊关系,有的是同居期间涉及共同开支等问题,原告很难证明借款有关系,不少法官往往要求原告即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往往又很难提供相关证据。下面的一则成功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

龚某与刘某于2010年10月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双方分手。龚某于2011年3月22日、2011年5月2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分别向刘某帐户汇入人民币4000元、46000元。

 【上海一审法院认定】

  龚某与刘某系恋爱关系,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借款后不出借条也于常理相合;双方同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龚某收入也不高,而同居期间的主要支出均由龚某支付,在此基础上再动辄赠送大额现金也显与常理不合;刘某辩称钱款是龚某赋与的,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和结婚之用,而其仅能提供部分款项的用途,其余很大部分款项的去处均无法自圆其说。且其提供证据部分的款项根据龚某举证恰恰证明其中大部分还是龚某支付的,故难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龚某借款49674.50元。

二审维持原判。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冯梦实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冯梦实律师,冯梦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冯梦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630902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冯梦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徐汇区律师 | 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冯梦实律师主页,您是第4336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