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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代理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08 21:45)    点击:474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张某诉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的代理人,就本案小孩抚养权问题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采纳。

    按照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本案双方婚生子张某某(5岁)应归原告抚养,具体理由如下:

   一、某某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某某出生后一直是在男方家生活,且男方生活环境远较女方更为优越。原告兄弟四人,原告老幺,大哥是某医院院长,二哥是某学院教授,三哥是某公司董事长;而被告在家排行老大,还有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均未成家,家庭负担沉重,很难在离婚后承担养育小孩的责任。

    二、女方欠缺家庭责任感,难以胜任母亲的角色。

    婚后女方因自觉与男方年龄相差较大而对男方心怀不满,在尚未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便与第三者结识甚至次置年幼的小孩于不顾而与第三者私奔。从女方婚后的表现来看,其不但对婚姻不忠,而且对小孩对家庭均缺少责任感。如果由女方抚养小孩,不但小孩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而且小孩思想上也有可能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成长为没有道德感的人。   

    三、从双方的年龄状况来看,由男方抚养小孩更合情合理。

    男方已年近四十,何时能再婚还是未知数,即使再婚以后再生育小孩的机会也几乎为零。而女方今年才二十多岁,无论是再婚还是再生育小孩的机会都更大。因此,由男方抚养小孩更合情合理。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精神,本案应判决由男方抚养小孩。

此致

庐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陈再雄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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