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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从屏障缺口进铁路被撞身亡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4-12 12:46)    点击:236
本报讯 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采用电话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一起广受关注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亲属获得26.5万元赔偿。
  2008年7月31日16时02分,L135次列车运行至胶济线下行线四方至青岛站间K1+640M处时,司机发现列车运行前方约20米处,有一男子突然从路基左侧闯入线路道心。司机立即鸣笛示警并采取急停车措施,但因列车惯性此人被撞身亡。死者李勋,40岁,未婚,系青岛国际学校的保安,原告李志杰、侯继春的儿子。
  事故发生后,原告亲属对事故现场周围环境拍摄了录像。录像显示,发生事故的铁路两侧,断续安装了部分声屏障,其中两段声屏障之间,留有可以容人出入的缺口;声屏障外侧,未安装防护设施;缺口附近,未设置警示或禁行标识。
  原告李志杰、侯继春认为,其子是从上述缺口进入铁路被撞死的,由于施工单位未在缺口处设置防护设施,致使其子进入铁路被撞死。作为施工单位红宇集团和管理单位济南铁路局应对李勋之死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济南铁路局、红宇集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9814元。
  济南铁路局和红宇集团提供的由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勋违章在铁路线路上行走被撞死,自身应负全部责任。另有由红宇集团的两名职工分别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人证言证明:李勋死前半蹲半跪在铁路道心里,虽然火车鸣笛,但其依然不动直到被火车撞上,像是自杀。
  法院审理认为,红宇集团在安装的声屏障之间留有缺口,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与李勋进入铁路被撞死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济南铁路局与红宇集团应当承担责任;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系红宇集团的职工,其证据效力不足采信。李勋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其所经过的缺口非正常通道,应当预见到进入铁路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其对自身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在是非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该院通过电话数次对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济南铁路局向李志杰、侯继春支付赡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6.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img.110.com/cn_xhf.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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