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宋飞祥
宋飞祥律师
重庆 潼南县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宋飞祥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什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1 14:58)    点击:353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人身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以《保险法》第52条规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

  (2)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

  (3)构成保险利益的是经济利害关系。

  经济利害关系虽然无法用金钱估算,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约定保额来确定。

  二、财产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3个要素:

  (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已无关紧要。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宋飞祥律师提供“保险理赔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宋飞祥律师,宋飞祥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宋飞祥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2729115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宋飞祥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潼南县律师 | 潼南县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宋飞祥律师主页,您是第1342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