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变化发展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0-22 06:15) 点击:309 |
刑事辩护的变化发展 范 柯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或者减轻、者免除处罚的申辩和辩解,这就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国内外由来已久,辩护形式多种多样,这里主要谈中国现代刑事辩护变化发展。中国现代刑事辩护变化发展,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的发展变化,划分为三个时期,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为刑事辩护恢复时期,90年代中期到2008年6月重新修改后的《律师法》的生效实施前,为刑事辩护发展时期,2008年6月以后,为刑事辩护逐步完善时期。 一恢复时期刑事辩护的特点和辩护的主要形式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部基本法律,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二十六条又规定除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进行刑事辩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时期,除了律师辩护外,单位推荐的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辩护的案件也很多,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因审判方式是纠问式,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会见被告人,查阅法院案件材料,提出辩护词。辩护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有罪名辩护和量刑情节辩护。这两种辩护形式都可以称为实体辩护,也就是主要以《刑法》为依据所作的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罪名辩护是指根据犯罪构成原理,以实体法为依据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较轻的其他罪名的辩护。量刑情节辩护是指根据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手段、悔罪表现、对受害人的赔偿情况、一贯表现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因案件到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才能介入,接触案件材料。在恢复时期前期,真正律师出庭辩护的案件所占的比例很少,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更少。但是,经过近十年法制恢复,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的日益完善和立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旧的审判方式的弊端逐步显露,恢复时期后期律师出庭辩护的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给刑事辩护积累了经验,纠问式审判方式,对审理案件有了影响,司法界要求改革审判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辩护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对审判方式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发展时期刑事辩护的特点和辩护形式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能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在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老《刑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新修订《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给刑事辩护提供了新的空间。《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职责,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审判方式由纠问式改为抗辩式,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以律师身份介入刑事案件,会见嫌疑人,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较上一时期法律赋予律师更多的便利,律师辩护成为刑事辩护的主力军,可是律师辩护案件所占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比例还很低,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不多,但变种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件较多,比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等等。辩护形式除了恢复时期的两种以外,主要还有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证据辩护是指根据证据的基本原理、基本法则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可分为单一证据辩护和多个证据辩护。程序辩护是指以程序法为依据所作的辩护。这一时期,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存在漏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大多不予行使,必需调查的案件证据材料,往往申请检察院、法院进行,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实践证明,在该阶段律师辩护存在较大风险和执业困难,执业困难有调查取证难、会见难和阅卷难,执业风险主要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妨害证据罪,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制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对《刑法》306条修改和废止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对《律师法》和《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也势在必行。 三逐步完善时期刑事辩护的特点和辩护形式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律师法》进行了大的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全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以材料。律师会见难、调查难和阅卷难,从法律上扫除了障碍。新修改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大的执业权力,同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对滞后,从而给律师执业带来很大困难。将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律师刑事辩护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大难题会逐步解决,律师辩护的空间会更加广阔。律师辩护形式除了前面谈到的几种辩护形式外,逻辑辩护、量刑辩护和几种辩护形式的综合运用将成为这一时期律师辩护主要形式。逻辑辩护主要以逻辑法则为依据,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基础,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应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形式。量刑辩护主要从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出发,向法庭提出从轻罪轻或者减轻、应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材料和量刑建议,达到抵消或削弱公诉方的量刑建议的辩护形式。事实上,一个案件的辩护形式,不限于一种,往往是几种辩护形式的综合应用。随着法律不断出修改和审判方式改革,案件复杂程度的越来越高,更能体现综合辩护形式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辩护工作面临新机遇、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新的辩护形式还将会不断出现、发展和逐步完善。 二00九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