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下买方退房不买,要求退还定金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7-19 09:26) 点击:342 |
文/深圳方俊律师 【案件背景】今年4月份“新国十条”出台后,买方因贷款不成、或看跌房价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定的案件不断出现,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退房潮。其中,一部分案件通过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协商,已经私下和解解决。但仍有不少案件因各方分歧较大,无法私下和解而闹上法庭。近两三个月以来,深圳各区法院受理的房产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办理房地产案件的有关律师的收案量也明显增加。一时间,关于“新政”、“退房”、“解约”、“退定”、“违约”等房产话题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 【案情简介】2010年3月底,买方蔡先生与卖方覃小姐通过某地产中介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覃小姐将其拥有的南山区某房产转让给蔡先生。合同签署当天蔡先生支付了九万元定金。之后,蔡先生因故不买,并希望覃小姐退还全部定金,覃小姐则表示只愿意退还部分定金。经协商无果,蔡先生委托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覃小姐退还全部九万元定金,理由主要有双方签署合同仅是预约买卖合同、合同涉嫌规避税费无效、房贷政策变化构成不可抗力等。覃小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委托本律师代理应诉,并提出反诉,要求没收蔡先生定金九万元。 该案于2010年6月在南山法院开庭,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了多次调解。近日,法院主持调解成功,最终覃小姐没收蔡先生定金七万元,退还二万元给蔡先生。 【律师评析】深圳地区“新国十条”下买方退房不买,要求退还定金案例近期集中开庭审理,但鲜有判决出炉,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态度尚不明朗。本案结案较早,虽然是通过调解结案,但仍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本律师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和批评: 1.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买方仅以政策变化为由退房不买,法院是不支持买方退还定金的。本案调解过程中,法院不断的作买方蔡先生的工作,以及最终覃小姐没收了蔡先生的大部分定金,可以看出法院的倾向性态度。当然,本案我们认为覃小姐要求没收九万元定金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不过最终覃小姐不希望把事情搞的太僵,所以答应退还两万元给蔡先生。 2.从社会影响角度,法院对此类案件可能重调解、慎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南山法院调解的态度非常积极和不厌其烦,和其他类型案件处理态度大相径庭,可知法院对判决此类房产新政案件的慎重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