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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算什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18 21:43)    点击:328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算什么?

  近日,论坛上出现一则“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某。她称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某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网传周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以上新闻来源于网络,但假如事实是存在,则行为人确实是涉嫌强奸罪的。

  从刑法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一规定来看,在强奸罪中特征中不仅是 “暴力、胁迫”手段涉嫌构成强奸,存在“其他手段”也有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司法实践这些手段包括“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很明显本案符合以上的特征,涉嫌犯罪。

  从事实上看本案中行为人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虽然醉酒,但仍发觉所长同志有违法的企图,在个人能力无法逃避的情况下,将厕所的门关上,阻止所长进入,可见被害人是不同意与对方发生关系的。但所长确直奔主题,翻窗入室,强迫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假如说是双方自愿显然无法解释。虽然在发生关系过程中使用了避孕套,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自愿的可能性,客观上由于被害人酒醉,且之前的行为已经表明,她不同意这样的后果发生,不能就此就说明她是意识清醒且同意的,不能排除所长涉嫌强奸罪。从另一角度来看,实践中公安机关对避孕套的作用是很重视的,如在治安案件中,在查获嫖娼的案件中,往往是以查获避孕套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因此简单地以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显然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既然事儿出了,如何解决呢。目前被害人已经报案,但由于办案单位不立案,她还是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要求立案,例如向当地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当然,根据有关规定,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要求立案。

  其实这个事件中,大家可以明显感受到,虽然刑事案件应该由犯罪的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学校在事件中充当的角色却并不光彩,教师的职责只是教书育人,陪酒显然不是教师的义务,但被害人却在上级领导的直接命令下走向酒场,以致受到更进一步的伤害,有了被迫陪酒,才有醉酒,才有后面的被侵害,领导本应该保护自己的下属,却反其道而行之,学校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道德上的谴责还是民事赔偿责任,抑或是更重的责任,需要事实调查清楚下定论。

  网络是很厉害的,这个案件被广大网民关注,估计又得让办案单位忙活一段时间,给全国网民一个满意的交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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