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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16 11:23)    点击:132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们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对雇员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律师认为受害的雇员既可以想雇主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想直接侵权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雇主的责任和第三人侵权性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

被告:某公司

   原告张某被某公司雇佣做门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第三人(已被判刑)殴打致残。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其损失。后得到法院支持,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80%,原告自身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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