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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刑罚适用“不患寡只患不均”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7-31 05:36)     点击:423

  如果司法不能秉承一致的逻辑,那么舆论的影响所带来的看似是个案的正义,从普遍意义上又何尝不是一种司法的混乱呢?

  广西一肇事司机醉驾超速行驶,在斑马线上撞死一家三口,法院仅判四年半有期徒刑。不少网民将其与“北京陈家案”“杭州胡斌案”等作对比,质疑法院判罚过轻。

  人们的质疑不难理解,因为进入公众视线的此类案件,多是在交通治乱背景下择一重罪惩处,这很容易给普通民众造成一种错觉:大凡这样的案件司法都 应当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人们所忽略的是,受到媒体关注的个案毕竟是少数,那些更多没有进入舆论领域的案件,则未必是同样的结果。

  就广西个案而言,由于发生在今年1月2日,当时醉驾并未入罪,按照刑法的定罪标准,只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适用。根据以 往的司法实践,在犯罪行为明确符合某一具体罪名时,就一般不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口袋罪”。在没有引起舆论足够的关注情境下,法院在本案中选择交通 肇事罪定罪,并在衡量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的因素基础上量刑,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然而,这种司法实践中“正常”的事情,在被媒体重新挖掘出来后,很可能就变得“不正常”,因为它不再是当初那个处在司法常态下的案件,而具有了与“北京陈家案”“杭州胡斌案”等同样的舆论关注度,相比之下它就显得“破坏”了司法的统一。

  不难看出,对于舆论关注下的个案,司法很可能采取一套判决标准;而对于舆论没有关注到的普通案件,司法则可能采取另一套判决标准。问题是,如果司法不能秉承一致的逻辑,那么舆论的影响所带来的看似是个案的正义,从普遍意义上又何尝不是一种司法的混乱呢?

  中国有句俗语:民不患寡,只患不均。从国家的法律统一而言,刑罚的适用同样“不患寡只患不均”。秉承现在法治的理性思维,我很难接受在某类案件 都以轻罪处罚的实践中,因为舆论影响而对个别案件选择重罪处罚;同样我也很难接受,司法实践中对某类案件形成重罪处罚背景下,而对某些个案作出轻刑化处 理。因为这两种现象,都伤害了国家司法的统一性,违背了法治的可预期价值。

  如此考量,我们便很难说广西案的判决究竟是否正当。或许与“北京陈家酒驾2死1伤案”这些重判的案件相比,本案呈现给民众的是“同案不同判”印象;但与那些并未进入公众视野的此类案件相比,这种轻判很可能未必显得“格格不入”。

  由此,对于类似已有定论而后来又被舆论重新关注的案件,在启动所谓的“纠错”机制之前,首先需要搞清楚:原有的判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究竟是不 是一种常态?如果是,出于平息舆论的压力而轻易改变终审判决,表面上与舆论所关注的个案保持了一致,但在更大程度上仍旧构成对司法统一性的破坏;如果不 是,那么就应当以舆论之力,促进司法的公正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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