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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代理合同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6 11:17)    点击:141

  

  案由:进出口纠纷

  诉讼主张: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代理进口汽车多支出的购车款及费用共计621479元。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情简述: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乙方)为代理方,被告(甲方)为被代理方,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汽车28辆(日本产三菱欧兰德越野车)。签订协议时车辆单价为日元2830000/辆(参考当时汇率折算人民币189800元/辆)。协议还约定代理费、码头费、报关费等费用采用包干制,与车辆总价一起计算,共计人民币5314400元。

  2008年12月,原告将代理进口的车辆交付给了被告,但在银行结算车辆货款时发现,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日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巨大,车辆价款折算人民币后从189800元/辆增加到211995元/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补足购车款,但被告不同意承担

  车辆上涨的价款部分,现原告已经为被告垫付购车款,损失巨大。

  办案经验总结:

  一、在办理进口业务中,用外币结算时,应办理锁定汇率的业务,以避免因汇率波动带来经济损失。

  二、订立购货合同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品名规格:表述完整规范。

  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2、交货时间:明确具体。

  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3、索赔时效

  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购货合同的索赔时限较外销合同要有充分余地。在购货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供方须向需方提供XX商检局的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而不应与工厂订立类似“以XX 商检局检验结果为最终依据”的条款,以免外商提出索赔时,工厂以此条款为依据拒绝承担责任。

  4、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

  《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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