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交通事故如何理赔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8-03 16:14) 点击:101 |
无过错交通事故如何理赔 ---杜凯律师 我国法律对于交通事故公平原则的适用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办法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该条也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条件是证明对方有过错而自己无过错。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正内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对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规定的更加详细。该条确定了四层意思:(1)机动车全责:在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非机动车和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由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2)过失相抵责任:在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非机动车和行人也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行人全责: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免责: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故意的情形下,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虽然未明确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确定责任归属,但从机动车免责前提的规定中可以解读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内容。因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种严格责任,其唯一的免责事由就是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就由机动车承担责任。所以“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与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高度危险作业设计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理论上是一致的。上述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转变到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过程,这反映我国从立法上加大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人身保护力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来说,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行的工具,在高速运行中,其危险系数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故应该更加强调其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虽然其可能以极低的速度运行,但就运输工具本身来看,即便其以极低的速度行驶,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也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同样作为交通环境中的主体, 但汽车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故行人与驾驶员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只要驾驶员稍有疏忽,行人就可能承受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故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因而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侵害人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不仅要负责举证证明损害非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而且还要举证证明是由对方的过错所致。 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功能,即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替代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压力,使得受害第三方可以得到及时救助和补偿,从而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的有责赔偿限额为12万元,无责赔偿限额为1万2千元。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应该按前述功能,一方面需要履行补偿机动车一方因赔偿所遭受的损失的功能,另一方面还需要履行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清偿的功能,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有责赔偿限额12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无责保险,即在投保人无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虽无需替代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因此而免责,法律从公平和社会救助的角度出发,基于保险公司其本身的职责所应承担的分担风险的职能,而规定保险公司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故保险公司责任承担的范围,是由被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而决定的,而不是以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判断标准的。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杜凯律师分析认为,交警部门虽然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本次交通事故毕竟是由田某驾驶的小客车爆胎后侧翻造成,根据公平原则,田某应当赔偿其他受害人相应的损失,但是这个赔偿比例可以由法院确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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