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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27 21:34)    点击:252

刑事案件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杜凯律师

                               http://www.lawtime.cn/lawyer/lll42961404301234

                                     联系方式:18291326060

【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的感知能力、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生理状况各不相同,那么证人的证明能力是否具有,能否被用于证明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吗?杜凯律师将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总结如下:
   ***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证人对其感知的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进行描述,证人具备一定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但是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它是证人个人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客观环境对发生的事情的陈述,必然要受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因此,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人证言在内容上有真有假,证明力有大有小。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1.证人需要具备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生理和作证能力两方面进行的,具体应了解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心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这些因素都对证人能否作证及作证能力的强弱产生一定的影响。
  2.审查判断证人提供证言的真实性。首先对证人进行询问要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威胁、引诱、欺骗、逼供收集证言;其次应审查证人在作证时是否收到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3.从证人自然状况的角度进行审查。⑴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自然条件,如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天气、光线、距离、方位、声音强弱等。⑵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心理状态,对案件事实的发生,证人是惊恐,还是冷静自若。⑶审查证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等。⑷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时间距案件发生时间的长短,从感知案件事实到提供证言相距的时间越短,证人的记忆越清楚;反之时间越长,证人的记忆就越模糊。
  4.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来源。如果证人就其亲眼看到的事实进行陈述,其属于直接证据,证明力比较大;如果证人就其听到的进行陈述,或者是证人的主观推测、道听途说等,这属于间接证据,证明力比较低。

5.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一般来说,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友情关系,则可能提供对其有利的证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有仇或其他矛盾,则很有可能提供对其不利的证言。
   6.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应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要依法补充收集证据。

7.审查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内容同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内在的客观联系,有何种联系。只有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才有可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另外还应审查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其它证据之间、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互相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如果存在矛盾,则有必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甚至补充收集证据。

【真实案例】

20031212,湖北省老河口市农民张海生到河南淅川县串亲戚时,被淅川县公安局拘传,理由是怀疑他强奸该县仓房镇党子口村一名13岁的女学生。后淅川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强奸的罪名判处张海生9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张海生当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就在张海生等待发回重审期间,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突然告知淅川县公安局,曾连续在丹江口市制造多起强奸案的疑犯、丹江口市石鼓镇农民王玉平于2005113落网。据王玉平交代,一年前发生在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的强奸案系他所为。

【杜凯律师点评】

本案事一起典型的对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审查不善导致的错案。本案中应当就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几个关键因素进行审查:㈠是被害人及证人都是未成年人,其作证能力有限;㈡是侦查机关对相关未成年证人取证时存在引诱的不正当行为;㈢是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与案件中其他证据,如被告人的辩解、鉴定意见等,相互矛盾,无法印证。

【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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