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亮酒驾撞人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27 21:31) 点击:485 |
郭小亮酒驾撞人案 -----杜凯律师 http://www.lawtime.cn/lawyer/lll42961404301234 联系方式:18291326060 【一、基本案情】 【二、案例评析】 杜凯律师认为,本案很多民众希望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郭小亮较重刑法,这种普通民众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郭小亮在别人提醒酒后不要驾车,仍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郭小亮有对撞倒两名被害人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里态度,所以不宜认定为犯罪故意,也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公共安全罪。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客观证据所查明的犯罪事实,认定郭小亮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符合刑法典相关规定的。 【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但由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都罗列出来,所以刑法在明确列举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了概括性的规定,称之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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