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那个法院起诉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27 20:37) 点击:160 |
应当在那个法院起诉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 、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1 、双方均被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京城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5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再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 、合同纠纷的管辖 1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以书面的方式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这里要注意,协议管辖只能适用于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形式;选择必须确定、唯一;协议无效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法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 、管辖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当事人约定:“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发生争议地法院管辖”。对于此类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实践中颇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所以说,约定协议管辖的目的在于双方对管辖的预期确定性,虽然上述约定满足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但诉讼提起的不确定性无法从实质意义上达到管辖唯一性的要求。所以,约定的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以上问题的回复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4]307号)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号)中对江苏高院和山东高院的答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 司法解释和法条具有同等的效力,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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