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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监护方可以擅自变更孩子姓名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27 20:34)    点击:299

离婚后监护方可以擅自变更孩子姓名吗?

2010423张女士和刘某在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07月份张女士为了以后再嫁方便擅自将孩子的姓从刘改成了张,后刘某和张女士协商想将孩子的姓改回来,协商不成,双方因儿子的姓名争议对簿公堂。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里用的词语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在现实中人们为了避免一家人三个姓这种情况,所以会改姓。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恢复原姓氏: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自行更改或者同意更改自己姓氏的;㈡对方放弃监护权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的;㈢长期不尽抚养义务的;㈣其他原因确实需要改变子女姓氏,对子女成长有利的情况。

    特别强调,一方擅自改变姓氏,对方不能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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