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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抵消的规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2-11-27 20:29)    点击:247

合同法中抵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合同法》以上规定,抵销的条件如下:第一,债务均到约定的期限; 第二,种类品质相同。试举一例,AB十万元货款,2010102到期,B也欠A十万元工程款,2010113到期;那么在2010113以后,双方债务均到期了,而且性质也相同,可以抵销。那么现实中存在性质不同的情况,是否可以抵消呢?还是上面那个例子,AB十万元货款,2010102到期,BA十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2010113到期。这种货款和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不同种类欠款,按照法理规定不能当然抵销。但是在合同领域,只要不得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所以只要当时人意思一致是任何债务都是可以抵消的。抵消的方式为:邮寄,传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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