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3-13 19:04) 点击:170 |
赠与协议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张某的儿子意外死亡,张某为了让儿媳田某顺利生下已经怀孕的孩子,张某和田某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只要儿媳田某生下孩子,孩子为活体,张某愿意给田某100万元,签订协议时先支付10万元。后田某顺利生下一个女儿,张某支付田某50万元,确定在孩子过百天时再支付剩余的40万元。后田某想将孩子带走,张某和田某发生纠纷,张某在孩子百天及之后找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剩余40万元。张某到律所咨询律师想要回支付给田某的50万元,而且张某对于田某想要求其支付剩余的40万元的要求也存在疑问。 【杜凯律师分析】 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杜凯律师认为本案的赠与协议首先是有效的,因为张某和田某通过书面协议达成的赠与的真是意思表示,而且在签订协议时张某当场支付田某10万元。 第二个问题是,张某能否拒绝支付田某要求的剩余40万元的赠与款的要求。杜凯律师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具有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本案协议并没有经过公证,张某可以撤销协议约定的40万元的赠与,可以不支付田某。 第三个问题,张某可以要回支付田某的60万元吗? 答案是,不能要回,因为张某要想撤销赠与,必须要有法定理由: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杜凯律师认为,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法定的撤销事由。 【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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