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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飞律师,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及山东大学,高级经济师职称,属于劳动争议专业型律师。拥有法律、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大型企业高管任职经历,十年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风险管控、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工作经验,专业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经济纠纷事务,每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上百起,涉案金额几千万元以上。杜律师擅长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以及家族企业治理、中小企业管理改善和提升等,本人在以上各方面有着深入的法律实践和众多成功案例,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同行的认可。真诚、守信、勤勉、敬业是本人的执业精神信念,维护客户权益,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本人的执业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心尽责,把握细节,踏实办好每一个受托事项,是本人不懈追求的目标。本人愿真诚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界朋友提供法律支持和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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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西路4号海能智慧广场C座18层(汽车北站、体育馆、济宁市电视台、太白酒楼附近),乘10、11、31、36、361、106公交车到京华眼科医院站下车路南,或乘3路到共青团路金宇路口站下车沿西行300米路南,或乘20、102路公交车到市电视台站下车向北500米即到。来所咨询或面谈请提前电话联系预约,以免耽误您的时间和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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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辞职后还能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反败为胜经典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2-09 15:01)    点击:165

劳动者被迫辞职后还能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反败为胜经典案例!

 

劳动者陈女士自20097月开始即到济宁市HH宾馆工作,为其提供正常劳动,曾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后没再续签。201335日被迫离职。陈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但是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只支持了最低工资差额,驳回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用工单位对此结果也不接受,又到法院进行起诉。陈女士无奈之下向济宁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杜飞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一、案情由来

劳动者陈女士自20097月开始即到济宁市HH宾馆工作,为其提供正常劳动,曾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后没再续签,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很多月份度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335日被迫离职。陈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但是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只支持了最低工资差额,驳回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用工单位济宁市HH宾馆对此结果也不接受,又到法院进行起诉。陈女士无奈之下向济宁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杜飞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二、案情分析

当事人陈女士向杜飞律师陈述了案情,提供了工资打卡银行记录、工资差额计算明细、培训押金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用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仲裁裁决书,由于对方在仲裁阶段提供了陈女士签署的辞职申请表,用以证明其是主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仲裁结果也采信了该证据,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陈女士讲,是在陈女士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不给500元培训费押金及当月工资的情况下,被迫无奈才填写的“家中有事”的辞职理由,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是本人自己辞职是本案的关键。

三、案件办理

由于当事人陈女士面对用工单位属于弱者,对仲裁结果感到非常无助,而对方连几百元的工资差额也不想给,实在让人感到寒心和气愤。作为济宁专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职律师,杜飞律师了解其案情后,当即决定接受陈女士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为出庭应诉。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查找法律依据等准备工作,杜飞律师迎难而上,围绕经济补偿金关键问题,确定了答辩思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于济宁市HH宾馆未依法为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陈女士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违法在先,陈女士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至于用工单位提交的辞职申请表,是在陈女士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用工单位拒不支付500元培训费押金及当月工资的情况下,被迫无奈之下违背本人意愿填写的,申请理由不是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用工单位作为原告自己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也明确写到陈女士“不主动辞职”,确认了陈女士是被动辞职,恰恰印证了陈女士的观点。因此辞职申请表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不客观的,不具有证据效力,也与用工单位的观点自相矛盾,对辞职申请表建议法庭依法不予采信。

 

四、判决结果

201311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杜飞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上答辩意见,对关键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杜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元,从而本案反败为胜,成功维权。

本来没抱什么希望,获得意外惊喜,当事人陈女士向杜飞律师一再表示感谢!

五、律师感言

与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选择了忍气吞声或退步忍让,放弃了维权,或者做出了让步,没有坚持到最后,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是很不应该的,令人感到惋惜。济宁市资深劳动争议律师杜飞律师每年经办劳动争议案件几十起,绝大多数都得到对劳动者有利的维权结果。杜飞律师在此提醒各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等多种渠道获得救济,实现维权,每个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不要退缩,勇于面对,谁都可能遇到麻烦事,但是我们自己的事摊上了就不能怕麻烦,要拿起法律武器,与不良用工单位作斗争,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飞律师办理了众多的劳动维权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愿意为每个普通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诚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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