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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签订的两份合同效力的认定
买方与卖方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购房定金协议》一份,约定成交房价133万(卖方到手价),买方出价142万元,税费由中介方承担,中间差价9万元由买方支付给中介公司,为避税,合同做低90万无。签约后,买方将购房定金2万支付给卖方,事后买方得知,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以做低房价避税,违反了法律,要求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协议,并未履行原来协议。卖方遂将买方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2.8万,有法律依据吗?
地区:湖南-岳阳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12-11-22 11:42:27
提问者:
ASK1353478079rgv
段营欣律师
湖南 岳阳
18973070911
购房定金协议因违约法律规定避税部分没有效力,但约定成交房价133万,买家出价142万,税费由中介方承担,中间差价9万元由买支付给中介公司,此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应该按合同履行。
回答时间: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