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经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员工都是一样的身份不应有两种对待。破产中区分固定工和合同制职 企业已经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员工都是一样的身份不应有两种对待。破产中区分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分类对待,固定工的安置费是合同制职工的三倍,这是否存在歧视行为?我也遇到同样的遭遇,我感觉不是歧视,是执政者不做为造成的,包括法律界人士。你也应该知道,固定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新劳动政策,合同制,当时的合同制与固定工权利不同,因故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比原固定工高百分之十七左右的合同制工人补贴,这是国家制定的政策。92年国家又出台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一个企业多种身份现象,避免同工不同酬的局面,因此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职工身份一致,不在有因身份不同,产生不同待遇的现象。国家出台的任何政策,不会出现收入差距太大现象,企业破产时的确又分出了,固定工与合同工,这事怎么回事呢,这就是一个幌子,企业都全员劳动合同制了不应该这样区分了,如果这样分,是不是否定了国家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政策。再有,如果这样分了,固定工得到属于他固定工身份的权益,赔偿比较高,那么合同制工人是不是,应该得到符合他自己身份的那一部分合同制工人补贴呢。我感觉这样才公平合理,这样才能体现国家政策的优越性,不至于是国家政策前后矛盾。法学界的朋友们,你们好好研究一下吧,不要让社会的不公平在延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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