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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看球拟推实名制 发骚扰短信既拘留又罚款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02:59)     点击:629

  3月1日起,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在全国实施。昨天,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以及治安管理总队详细“说法”。公安机关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尽量推进赛场实名制,争取在2008年之前,在所有的奥运会比赛场馆推行实名制,以确保赛场的良好秩序。

  ■“足球流氓”1年内不得进赛场 ■2008年前有望实施

  核心提示

  3月1日起,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在全国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73种增加至110多种。为了让市民更好地了解并遵守新法,昨天,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以及治安管理总队的近十位领导,结合北京的具体情况,向记者们详细“说法”。

  “足球流氓”已建“黑名单”

  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纪委书记刘学潮说,从3月1日起按照新法,若在观看例如甲A等球赛时严重扰乱赛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拘留者,就构成了“足球流氓”行为,12个月内不得进入赛场看球。据介绍,去年下半年,因观看球赛扰乱秩序而被拘留者,公安机关已经为其拍照建档,目前警方已掌握了一些“黑名单”。

  据介绍,将“足球流氓”12个月拒之赛场之外首先就是赛场的“实名制”问题,这是目前执行中的最大难点,目前在北京的大型活动里,基本无实名制买票、进场制度。公安机关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尽量推进赛场实名制,争取在2008年之前,在所有的奥运会比赛场馆推行实名制,以确保赛场的良好秩序。

  “3月1日后,到赛场实名制还未推行之前,我们一方面是让民警观看‘足球流氓’的录像、照片,让他们在大脑中对其相貌有印象,在比赛现场,通过民警人眼识别以及通过摄像头的监控画面,来限制‘足球流氓’进入。同时,我们也有可能学习国外,在赛场门外的大屏幕上播出拘留释放未满12个月的‘足球流氓’影响比赛的‘流氓’画面,一方面是不断提升民警的认识能力,另一方面也是限制他们不好意思进入赛场。”借小孩乞讨最高罚1000元

  新法的第四十一条,对乞讨人员作出了处罚专门条款。警方表示,一般正常的乞讨行为仍不受处罚。当乞讨人员“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还有就是对于“乞丐头目”、借小孩儿乞讨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发骚扰短信既拘留又罚款

  频繁地发送骚扰手机短信息影响市民生活,以前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属于民事纠纷。3月1日起,按照新法第42条第5款之规定,发送骚扰信息者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总队刘书记说,执行此条需要事主的举证。

  偷窥他人隐私最多拘10天

  按照新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目前以婚姻取证等为目的进行偷拍、窃听的调查公司是否合法的问题,治安管理总队法制处的何处长解释,新法中的该规定所指偷窥、偷拍、窃听是以恶意伤害为动机的,而调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调查证据,因此目前还不能算做违法。群众若对调查公司的行为有异议,应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票贩子最高罚500元

  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黄牛倒买倒卖演出票证的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制裁规定。3月1日起,按照新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拘留最高增加了10天,罚款最高金额比原来上升了5倍。

  “黑客”抓到就要拘留

  在新法中,加入了针对网络“黑客”的处罚内容。“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新法重点

  新增治安管理违法条款

  ●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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