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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02:54)     点击:788

  2013年1月7日,某公安机关因拟对李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3000元而告知了其听证权,李某当时表示不要求听证,公安机关遂于次日作出了处罚决定。1月9日,李某又提出听证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公安机关履行举行听证的法定职责。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应予支持,有不同意见。

  肯定说认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后3日内均有权要求听证。因此,李某的听证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否定说认为:因为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处罚决定,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拒绝李某的听证要求。因此,李某的听证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持肯定说。理由如下:

  1、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要求听证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提出。据此,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要求听证是一个法定时限规定,只要当事人在这一法定时限内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均应当无条件的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之所以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时间规定为3日,是基于行政执法效率的考量,同时也考虑到当事人对其听证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收集证据、研究法律,认真思考后再慎重作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的规定,听证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只有待听证期满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处罚决定。

  2、应当正确理解《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从处罚法定原则的角度分析。按照该原则,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否则就会引起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混乱。《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旨在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的当事人具有反悔的权利。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以下结论: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即使在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也不再准许其听证要求。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按照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当下位法的解释可能出现歧义时,应当选择符合上位法意旨的解释。《程序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没有对当事人在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要求听证作出限制性规定,《程序规定》当然也不能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分析。因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时间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因此,如果将公安机关是否已经作出处罚决定作为限制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前提条件,极易引发当事人与公安机关的矛盾和冲突。这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利于政府执法为民形象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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