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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两种途径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7 17:02)    点击:527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4条和25条分别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此可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协议离婚(登记离 婚);二是一方要求离婚的诉讼离婚。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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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离婚登记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海淀区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或双方属于本区居民;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自愿并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予以更正;集体户口需携带本人户口卡原件、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双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为“有配偶”或“已婚”。

  2、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为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4、各自持有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版,彩色黑白不限)。

  五、办理程序:受理申请——审查询问——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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