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佳峰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婚姻家庭】我国婚姻法关于重婚的形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2 11:49)    点击:152

  【婚姻家庭】我国婚姻法关于重婚的形式

  重婚罪的概念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构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形式

  (1)法律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佳峰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佳峰律师,董佳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佳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7355312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佳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太原律师 | 太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佳峰律师主页,您是第1754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