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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2-26 09:17)    点击:263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从一定角度来讲,一个企业是以不断创新并获取核心知识产权从而获得垄断地位的;而要想保持垄断地位则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我国关于调整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等等。正是这些法律条文构建了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下面,笔者将以商业秘密的保护为重心,从理论和实用两方面加以阐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以及范围

    首先是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概念道出了商业秘密的三大特性,即:秘密性、经济价值性、保密性。这三大特性也就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这三大构成要件给出了官方解释,即:1、秘密性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其言外之意为凡是能够根据客观事实有效推测分析而来的便不构成秘密性。2、经济价值性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该构成要件将企业文化及管理方式排除在外,这两者并不必然带来经济利益。3、保密性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协议、对职工或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以及建立保密制度等措施。

    其次,商业秘密的范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大构成要件。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存在于产供销各个环节的、不断产生消亡的、发展变化的。

    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 

    (1)产品。企业自行研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

    (2)配方。组成元素以及各种元素含量的比例。

    (3)工艺程序。设备及其操作规程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权利人自主探索所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的改进。购买的机器、设备经技术人员改造,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

    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商业秘密是个开放性的概念,它就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只要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但应强调这个信息只能是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与工业产权之比较

    1、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相比其优势在于: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

    首先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不为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信息,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的。

   2)、期限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专利权是有保护期限的。

   3)、地域优势

    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而专利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专利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4)、保密优势

    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都是公开的。

    2、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相比其劣势在于:

   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而只是依据存在保密措施而存在;而专利权由专利法直接赋予,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 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

   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专利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三、企业如何自己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首先,企业应科学地认识、判断某些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

    下面是一些错误观点:(1)我的企业无秘密。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将没有实际经济价值但对提升企业形象至关重要的信息当做商业秘密。(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这样的观念,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

     其次、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采取系统有效的保护。

    1)保护范围系统化

     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分为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将这两类商业秘密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保管,并指派专员外部监督、督促相应部门履行职责。

    2)系统有效的方法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认为应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点面结合地给予保护。具体来说,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所谓点面相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抓住关键的、重要的商业秘密。

    3)多种工业产权保护方式相结合

    对于很多珍贵信息,企业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如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申报专利权重点保护、排他使用;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的,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可申请注册商标对产品的声誉以及企业的信誉加以明示从而巩固技术成果。不采取综合而又灵活的保护措施将可能减损企业竞争力。

    4)多种保护手段相配合

    企业自身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一靠保密手段、二靠企业管理规程、三靠公力救济、四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上增加保密条款;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保密条款。企业应将这四种手段综合运用起来,统一于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

    综上,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企业内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法律人员的共同参与。

四、公力救济渠道

    民事纠纷: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申请仲裁;没有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处理:向工商局报案,由基层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工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经刑事诉讼程序,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我国已有了法律层面的大致框架,但这些还远远不够。市场经济引入竞争机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竞争的程度加剧;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更加隐秘、科技含量更高,这就要求企业、社会、国家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我国的经济发展已进入转型跨越期,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谁将在某一领域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秘密不仅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而且对一国的经济地位也有影响。因此,我们应当以发达国家为参照,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从加强法律、企业管理、科技、市场秩序等多重手段入手,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董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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