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与股东权利之行使相关的保障和救济制度概述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2-26 09:08) 点击:242 |
公司法中与股东权利之行使相关的保障和救济制度概述 新《公司法》一大亮点就是更加注重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将原来公司法原则性规定的股东行使权利的方法、步骤加以制度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与落实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就公司法而言,股东有三条途径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是股东独立行使;二是通过几名股东联名的方式行使;三是通过股东会行使。笔者以上述条途径为视角,就我国公司法中的与股东权利之行使相关的保障与救济制度略作分析。 一、《公司法》中的与股东独立行使股东权利相关的保障与救济制度 (一)对股东因他人侵犯自己股权及合法权益而遭受损失的保障与救济 股东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诚信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以该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以上述人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或认股协议中所确定的出资额。如果不按期交纳或缴纳出资不实,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以该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股东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而寻求救济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收到该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在收到请求30日后仍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如不起诉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上述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会收到该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在收到请求30日后仍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如不起诉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上述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对于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按照上述程序和步骤寻求救济。 (三)对股东因公司组织机构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救济的保障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完全不执行该决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无效决议如果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将对上述有过错的股东、董事、监事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上述人员赔偿损失。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的决议以及上述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的规定的决议属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以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法院未作出撤销该决议的生效判决前,上述决议仍然有效。 (四)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会报告。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账簿的目的。查账目的合理且正当的,公司应当允许;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会计账簿,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及财会报告;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对股东投资利益的维护 下列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投资利益造成损害,即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分红条件,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公司本应解散但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得以存续。对上述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如果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超过60日仍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可在30日内起诉;但自该决议通过之日超过90天的,该股东对此事丧失胜诉权。上述决议如系股东滥用股权所致,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起诉该股东要求赔偿损失。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记名股票如果被盗、遗失、灭失,可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二、《公司法》中对股东联名行使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们协调各方面利益的场所。在股东会会议中,表决权额是形成决议的关键,而表决权额又是由股东的出资额所决定的。因此,数名中、小股东为了共同的利益,在股东会议中共同行使表决权以支持自己的意见,只要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也能像大股东一样使自己的意愿上升成为股东会决议。 (一)对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保障 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对股东会会议之正常召集与主持的保障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正常情况下应由董事会召集与主持,如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与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与主持;如监事会仍不履行职责的,则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的保障 召开定期股东大会会议,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上述事项。如果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上述事项,以使股东知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防止暗箱操作,股东大会不得审议上述通知或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 三、《公司法》中对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利的保障 公司股东有三项基本权利,分别为: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及选择管理者权。这三项权利的行使都是间接性的:即股东只能通过行使表决权形成股东会决议,才得以通过行使上述三项权利来最终实现管理和经营公司的目的。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主要享有下列职权:1、重大决策权,即公司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有权决定公司解散、清算;有权修改章程。2、经营权,即公司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有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有权决定变更公司形式;有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是否发行股票以及决定对已发行的股票是否上市交易。3财务管理权,即公司权力机构有权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权力机构有权审批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4、人事任免权,即公司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他们的报酬事宜。 上述对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制度,在整个公司法律制度中实属沧海一粟。股东一方面要熟悉公司法,同时要增强权利意识。要善于和勇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正如《孟子》所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董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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