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无互助扶养义务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10 11:17) 点击:261 |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02年举行了结婚仪式,没领结婚证。后王某患了严重的肝病,李某支付1万元医药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判决评析 本案王某与李某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王某与李某属于同居关系,不构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王某要求李某履行扶养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的王某尚未治愈,解除同居关系后,李某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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