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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一次性安置费离婚时可分割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10 11:17)     点击:369

  一、基本案情

  高某与关某结婚,后来高某从部队转业,转业后领取自主择业费15万元。后因双方因感情不和,关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将自主择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裁判分析

  如果按照2001年修改前的《婚姻法》,高某与关某结婚不到10年,

  其对高某领取的自主择业费就无权要求分割。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实际出发,既考虑到保护军人一方的切身利益,又考虑到军人配偶一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地解决了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关某要求分割自主择业费的请求依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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