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徐卫东
徐卫东律师
北京 海淀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徐卫东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10 11:16)     点击:326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杨某婚后不久,李某来张某家要求还钱,张某已出国,需三年回国,李某遂要求杨某立即还款。杨某接过借条一看才知,张某曾于三年前向李某借款,并迟迟未还。杨某一时无法还清久款,李某便将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偿还欠款。

  二、裁判评析

  本案张某与杨某虽已结婚,但不能想当然认为杨某也应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婚姻法(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张某在婚前向李某借款,明显是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就张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杨某主张权利,并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徐卫东律师提供“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徐卫东律师,徐卫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徐卫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005186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徐卫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淀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徐卫东律师主页,您是第191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