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14 14:40) 点击:670 |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由于无期徒刑无期限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该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判决前羁押的期限和无期徒刑已执行的刑期,均不计入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你朋友在判决前羁押的这两年时间,不能折抵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无期徒刑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时最多减为多少比较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78条第二款:①判无期徒刑的不少于13年。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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