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14 04:51) 点击:825 |
新的婚姻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这是第三个;总感觉有关婚姻法方面的司法解释颁布始终落后于生活实际;其实,司法解释二颁布出来我就觉得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及时作出解释,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和离婚的合理解决。 这个司法解释三有几个值得关注的亮点:1、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是必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亲子鉴定的人越来越多,而鉴定结论将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此前部分法院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就简单的驳回鉴定请求,这根本无助于事情的解决,新的解释要求提出请求的一方应当有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是前提条件,禁止毫无根据的提出此类伤害他人的请求非常合理。2、首次规定婚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这条规定相当好,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也真正彰显法律所要保护和必须反对的基本原则。3、由于房价的居高不下,中国特色的举家买房相当普遍,解释三对一方婚前按揭买房、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个规定虽然滞后了,毕竟有利于稳定婚姻关系和纠纷的解决。 总的来说,该解释的出台符合法理和社会实际,主要亮点还在于稳定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属关系,当然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第十条中关于一方婚前按揭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规定在房价上涨的情形下是合理的,虽然房屋产权可以确定在婚前按揭的一方,但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考虑,显然这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公平的角度都是合理的;但如果房价下跌了呢?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担下跌的损失,如果不承担的依据何在,如果承担则是否公平?这些不在此处展开,但我相信随着房价的下跌,此类问题将会很快出现。等到下个解释来解决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