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田发园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手机侵权答辩状(东莞知识产权律师田发园)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06 11:22)     点击:948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200X年X月28日至20XX年4月27日。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并不长,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也不甚了解。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可推知其尚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东莞市公证处出具的(2011)东证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与涉案侵权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证书中所附拍摄的照片及诺基亚专买销售单据均与“OPPO”商标无关。因其没有关联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答辩人是否侵权的依据。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判断是否存在近似。还要围绕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商标整体或主要部分的对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原则。“CPPC”商标与“OPPO”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根本不同。对商品是否类似进行判断,是认定商标使用是否侵权的关键,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类似商品的判断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实践中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首先是商品的功能、用途;其次是商品的原材料、成分;三是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四是商品与零部件的关系;五是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及消费习惯,还有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以上对比根本不能得出“CPPC”商标与“OPPO”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从前一方面可知,被答辩人诉请50000元损失赔偿费用完全是信口开河,没有任何依据的。从被答辩人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可知,答辩人销售的一台“CPPCA600”型号手机,售价也仅为380元,根据行规可知,利润也至多是几十元,获利甚微。因此,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提交的公证书内容,答辩人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不过几十元,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也至多是几十元。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来谋取暴利。被答辩人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起诉手机零售商,目的非常明显。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辩人关于一台“CPPCA600”商标手机的销售并不会给被答辩人的商标声誉构成任何影响,不属于人身权利的侵权范围。因此,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发园

  2011 年 月 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田发园律师提供“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田发园律师,田发园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田发园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2267479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田发园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东莞律师 | 东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田发园律师主页,您是第1799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