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丢失货物,速运公司全额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20 05:36) 点击:279 |
2010年9月27日,山东济南从事网络销售的王先生,通过速运公司给客户发送价值9500元的情侣表一对,并委托速运公司代收货款9500 元,王先生为此支付了25元的运费。货发出后很久,买方一直没有收到货物,王先生向速运公司查询,速运公司答复说,货物丢失了,货款自然也无法收回。 面对这一情况,王先生很生气,于是向速运公司提出赔偿货物损失9500元的要求。速运公司却声称,按照速运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的规定:“若因我公司原因造成托运物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可以免除本次运费25元,并给予7倍运费即175元的赔偿。 对于这样的处理意见,王先生难以接受,自己托运的货物价值9500元,在托运途中丢失,速运公司只赔偿175元,实在是太不公平了,按照这样的赔偿标准,王先生甚至怀疑,价值9500元的手表是不是被速运公司自己留下了,留下一件价值9500元的货物,只赔偿175元,这笔账太划算了。 王先生与速运公司多次交涉,速运公司始终坚持只能赔偿175元。王先生无奈之下,找到山东鼎桥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律师丁艾东帮助解决此事。丁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速运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托运单并收取运费后,双方即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把货物及时安全的交付给收货人并为王先生收回货款,但速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速运公司应当对改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速运公司提供的运单背面《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规定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运单中约定了速运公司代收货款9500元,这9500元就是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市场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赔偿额应按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速运公司应当赔偿王先生货物损失9500元以及运费25元。 基于上述观点,丁艾东律师代理王先生于2011年1月14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历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丁艾东律师提出的观点,于2011年4月14日做出判决:速运公司赔偿王先生货物损失9500元,运费损失25元,工商查询费损失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速运公司负担。 本案判决后,丁艾东律师表示:本案在现实中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丁律师说,近年来,随着类似淘宝网等购物网站的崛起,网上购物越来越为人们所青睐,速运业务也随之迅猛发展,然而速运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制定不合理的交易规则,随意侵犯客户利益的事件比比皆是,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本案中所涉及的货物在运输中丢失的问题,以往客户大都是接受了速运公司的不合理的处理意见,现在有了这个判决,客户再遇到类似问题,与速运公司交涉时也有了依据,平添了许多底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