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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拆迁中人为非正常户口冻结现象如何纠正?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13 03:26)     点击:321

动拆迁中人为非正常户口冻结现象如何纠正

  动拆迁当中户口迁移难,现在已经成为群众的重点信访问题。在上海实践操作中,一旦某片区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公安部门便会对拆迁范围房屋内的户口采取冻结措施。

  于是,在短则数月、长则数年的动拆迁过程中,如被列入拆迁规划范围的房屋一直未予拆迁,房屋内户口将一直被冻结,任何人不论何种原因都不得将户口报入上述房屋内。

  房屋的久拖不拆使得户口的正常迁移存在相当的阻碍,使一些因离婚、父母子女投靠等特殊原因欲将户口迁入上述房屋内的户口申报人无处落户,户口无限期冻结无疑对户口申报人的就业、就学等方面产生直接性的不利影响。考虑到拆迁当中存在按人头补偿的方式,为避免被拆迁人随意迁入户口以图多分拆钱款的情况出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有冻结户口的必要,也只限于正常冻结,绝不能以动拆迁为理由,无限期冻结户口,给户口申报人正常的户口迁入造成无理的阻碍。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规定,上海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加强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迁入、分户的管理。自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应当由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办理。

  据此,公安部门在动拆迁户口迁移上要依法操作、规范操作。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及《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户口迁移事宜,及时纠正动拆迁中人为非正常户口冻结。若经产权人或承租人同意,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申报人可以将户口迁入拟被拆迁房屋。《办法》也仅对户口迁移的权利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然经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后,符合迁移条件的户口申报人亦可以将户口迁入拟被拆迁房屋内。因拆迁确需冻结户口,冻结截止期限不应超过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当拆迁基地拆迁期限届满而未完成拆迁的情况下,冻结户口的措施理应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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