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恶意逃债行为怎能得逞?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10 12:26) 点击:346 |
案情简介: 被告钱某于2005年10月将华贸家俱城的钢结构及通风设备发包给原告沈某,合同总价款为136万元人民币。原告依约将工程履行完毕并交付使用,然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50万元未支付。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出具了两张支票(空头支票)和两份还款承诺书。却一直拖着不付款,原告无奈起诉于法院。 律师代理: 本案在法庭上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辩论:一、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本案系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本律师则认为被告无法证明本案系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均遗失了当初订立的合同),从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证明,工程的承包人和收款人均为原告,故原告主体应是正确的;至于被告的主体问题,被告在其出具的两张支票和两份还款承诺书中(承诺书的署名是单位名称和被告的姓名)涉及的单位是四个不同的单位,在法庭调查时被告也未能说清楚其到底是哪个单位的员工,其到底代表何单位,因此,被告应当对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原、被告均没有建设工程的资质。本律师则认为虽然原、被告没有建设工程的资质,但是原、被告已经对工程款作出了结算,该钢结构及通风设备也投入了使用且一直使用良好,故资质问题已并不影响工程及工程款的结算。如果被告胡乱签署某某单位就可以自己不负责任,就可以恶意逃债,这个社会就没有诚信可言。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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