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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考勤记录保存完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未获支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10 12:23)    点击:3383

案情简介:

上海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复合材料的有限公司,2009年初,公司压型车间11名员工联合起来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2008年工作期间工作日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高温费差额。其中加班费合计人民币9万多元,高温费差额合计人民币2200元。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为此找到陈增高律师。

 

案件代理:

公司压型车间近三分之一的员工共同申请仲裁,对公司也是一个较大的震荡。陈律师在看过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后,一方面让公司配合处理本案的分管车间工作的经理积极收取证据,关键就是寻找《考勤表》及《工资单》,因为员工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产品生产原始记录单》,记录单上有休息日上班的天数,有车间主任的签字,有加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在庭上简单的否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没有用的,必须结合考勤,结合平时上班是否补休来抗辩。陈律师了解到虽然员工人数众多,但是主要张罗的是张某、沈某和钟某,他们与公司有点矛盾,于是就联络了这11名员工共同申请仲裁的情况。一方面积极做员工的思想工作,使得部分员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时效内未作出裁定,后被移送到浦东法院)。

针对高温费差额很小,且公司发放2007年、2008年高温费的天数与气象局统计的高温天数有差额,公司高温费发放确实不足的情况,陈律师说服了公司,认可了原告的高温费差额主张,将重点放在加班工资上。员工主张加班工资主要分两块,一块是平时工作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另一块是休息日加班的工资。对于平时的加班工资,陈律师认为:首先,公司安排员工从事的工作性质是计件制的,公司根据生产数量结合单价给工人发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像固定工资制那样存在支付延长工作时加班的情况;其次,员工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情况。对于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与员工提供的《产品生产原始记录单》上休息日存在工作的情况相吻合,但是员工只提供了部分记录单,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上记载,对于这些加班,工作日期间大部分给予了补休,只有极少数没有安排补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已经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依法无需支付加班费,对于极少数没有补休的,同意支付加班费。陈律师的观点被法院接受,后判决公司共支付员工加班费人民币1万多元,高温费差额人民币2200元。

针对压型车间员工紧张,招新人需要熟悉的过程,可能影响公司生产进度的情况,陈律师积极做同意撤诉员工的工作,让他们继续在公司压型车间工作,这样不但解决了员工与公司的矛盾,而且对公司的发展也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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