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查档案资料、查发票抵扣,使案件柳暗花明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10 12:18) 点击:284 |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存在货物买卖关系,乙公司向甲订购牙科产品,一度时期保持较良好的业务往来。但是从2006年1月开始,乙公司就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共欠甲公司货款总计120万余元,且乙公司于2008年3月份已经注销,甲公司不知如何才能追回所欠货款,为此找到本律师。 律师代理: 本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后,通过审查相关材料感到以下两个问题很棘手:一、乙公司已于2008年3月份注销,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二、甲公司由于管理混乱,手头上的证据严重不足,只有甲公司制作的《发货通知书》、《装箱单》、《客户对帐单》,《客户对帐单》也未经对方签字确认,没有乙公司的《签收单》。为了确定诉讼主体,本律师于起诉前查阅了乙公司的档案资料,在《注销清算报告》中发现有这么一句话:“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而其股东是丙公司、丁某、戌某,丙公司依然是确立状态,于是将丙公司、丁某、戌某作为被告起诉。在诉讼期间,针对原告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本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被乙公司认证、抵扣,法院根据徐汇区税务局出具的材料证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