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有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10 12:13) 点击:237 |
案情简介: 李某与方某系夫妻关系,位于长宁路的一套两室一厅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他们是房屋共有权人。2009年初,他们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朱某。李某、方某及朱某在中介公司人员的陪同下三次实地看房,并两次在中介公司处协商房价。由于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李某出差,只是方某和朱某在合同上签字,其中出卖人一栏系方某签字并代李某签字。后由于房屋涨价,李某及方某不想出卖该房屋给朱某,称房屋买卖合同上无李某签字,合同无效。经多次协商未果,朱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及方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和方某履行交房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代理: 陈律师作为朱某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是从方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角度予以开展举证及辩论。通过申请证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在前期看房、协商房价的过程中李某一直参与的事实,李某对卖房给朱某是明知的。至于其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因为出差而未能签字,但是其妻子方某在合同上签字并代李某签字,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之规定,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和方某履行交房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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