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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20 10:48)     点击:492

 

湖南长沙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适用2010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2011年诉讼及201111日后的湖南全省的交通案件)

长沙廖霄翔律师整理 (网络转载者须注明作者姓名)

 法律咨询热线:廖律师 13755196805 QQ咨询:95193399。地址:律师办公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 (文艺路口)

 

    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统计局  2011年3月7发布的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及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

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30480元(按2010年统计公报数据)/2=15240元,月平均工资为2540元。

 6、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人、天    外省 50/人、天

 

说明:1、以上第123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0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41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已取消该项目,并入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项目中)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的死亡赔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计算的湖南长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户口来计算,法院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市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可按城市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

16566元×20=331320(城镇标准)

 

5622元×20=112440元(农村标准);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但目前仍可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1、小孩生活费(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2

 

城镇标准:11825元×(18岁-现在岁数)÷2

 

农村标准:4310元(18岁-现在岁数)÷2

 

2、老人生活费

 

城镇标准:11825元÷兄弟姐妹人数×20

 

农村标准:4310元÷兄弟姐妹人数×20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户口的不超过11825元,农村户口的不超过4310元。

 

四、丧葬费(六个月职工平均工资):30480元(按2010年统计公报数据)/2=15240元,月平均工资为2540元。

五、 误工费(根据是否存在抢救治疗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抢救治疗情况)

 

六、护理费:(根据是否存在抢救治疗情况及是否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60元至80元左右。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30元每天,省外50元每天。(交警队调解计算此项按12元每天是错误理解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八、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大约1000元至5000元;

 

九、 住宿费:3人×3次×3天×150=4050

 

十、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长沙的法院判决三万元、五万元的都有。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律师办公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 (文艺路口)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交通法律部。

乘车路线:长沙市内乘坐67104105112131138139146202348368602701路公交车到袁家岭南或者文艺路口东。

咨询QQ95193399   咨询电话:13755196805(廖霄翔律师)

网站:长沙交通事故赔偿网(www.csjt122.com

湖南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liaoxiaoxiang.fabao365.com

 我们律师团队有下列两种收费模式供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自由选择:

 

一、先付费模式:可以参照湖南的律师行业标准协商收取律师费,不再从赔偿款里面按照任何比例提取。一般交通案件一个阶段5000元左右协商收费。

 

二、后收费模式(我们重点推行的收费模式):即前期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受害人拿到赔偿款的时候才按比例(10-15﹪比例)收取适当的费用。我们推广“后收费”模式,多数的受害人,因为意外的车祸,已经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同时,因为住院,收入减少,如果先付律师费,感觉捉襟见肘,甚至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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