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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如何保护?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7 03:59)     点击:609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如何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所进行的赔偿。

  既然是赔偿,不言而喻,就是用金钱来弥补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以此抚慰受伤的心灵。此项赔偿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人们对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而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法律还没有开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0日公布的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就精神损失进行主张,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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