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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7 03:57)     点击:663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它虽然不可能给像财产 损害那样以价值予以损失大小的认定,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仍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精神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我 国学者提出了许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一)精神抚慰为主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具有补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其抚慰性重于补偿性。具 体说,这一原则包括两点:1、通过物质制裁医疗机构还受 害人及其亲属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2、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一 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应有的赔 偿,该种赔偿的作用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起到精神抚慰,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二)限额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通常要求规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额以下酌 定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 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有所限制。在实务中,这种赔偿原则 可划分为两种:一是就某单独项目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二是就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包 括身心创伤、精神痛苦、感情不幸以及伴侣权丧失等。②但是,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反对,而这种对抗最终会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合理性,终 止其生命力。如果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 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 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医疗费用都不能弥补,也就意味着对致害人的放纵。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条例》第 50条第11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 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 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 规定即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有所限制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对赔 偿总额进行限制,比较公平合理的限制方式是确定一个上限与下限,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医疗损害发生地居 民、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定;二是对受害人及其 亲属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上限和下限,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固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③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 额灵活确定的权利的原则。这项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研究 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在客观上是可以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的。由于精神损害 与物质赔偿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而受害人之间存在的 个体差异,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同,精神痛苦的个 案差别因此也比较典型。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做到对个案的公正、公平 的判决,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依据个案的具体情 况考察斟酌,平衡确定;另一方面,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刚建立不久,缺乏操作经验,尚需逐步总结、摸索和 积累经验。因此,赋予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运用自由心 证原则,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问题,比较符合 我国现今的司法环境。但是,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 偿的前提,必须以法律授权。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受一 定的限制。也就说,法官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并不是 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办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 失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 度及损害后果。一方面,明确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额应 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即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医疗过失行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害结 果所占的责任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另一方面,受害人对于 医疗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可能康复,如能康复需 要多长时间。某些精神损害在医学上是可以测量的,而有 些精神损害如沮丧、情绪低落等难以从医学上测量出来,或者虽然可以测出却难以用医学的手段治疗,这些精神 损害虽然不会有医疗费用的支出,但也会使受害人的精 神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的年 龄。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 情况,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又不能康复,其所受的损害 时间一般较长,那么就应当确定给予较多的赔偿金。(4) 受害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而言,因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 其收入有所不同,同样的精神损害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 也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赔偿额也就不同。可以说,精神损害的数额基本上应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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