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03 10:12) 点击:504 |
原告李某,男,46岁,汉族,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林某,女,40岁,汉族,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到法院起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欣。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原因双方自2012年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称,认可原告陈楟上识、结婚、生育子女、分居、感表破裂的事实,现同意离婚。离婚后,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4年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欣。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12年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欣一直由双主主共同抚养,原、被告每人接送孩子一天。被告每月收入5000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部分家用电器等,包括电脑、电视、索尼摄像机、数码相机、洗衣机,以上物品价值20000元,被告主张上述物品归其所有,给付原告折价款10000元,原告同意上述意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购买部分股票及理财金,上述股票及理财金现价值为294296元。被告投资买了部分股票,后将股票卖出,获得收益总额为92877.54元,本息合计742877.54元。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出售全部股票,出售后的价款为591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被告为孩子上学,参加补习班共支付了55000元。 庭审时,原、被告均同意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对外所欠债务自行负担。 另查,原、被告婚后未购买住房,双方离婚后,自行解决住房。 法院最终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分居,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孩子抚养。双方均认可孩子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每人接送一天。鉴于上述事实及孩子尚小,被告承诺自行抚养,故本院酌定孩子由被告抚养。 关于双方所持股票、理财金的分割问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购买了部分股票及理财金,现价值为294296元。被告购买了部分股票、理财金并陆续卖出或转存,所得本金及共计为801977.54元。被告卖出股票后,曾向原告支付20000元。近二年,被告为孩子上学、参加补习班共支付了5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上述原则及双方所持有股票及基金数额,本陆军判决,原告名下的股票及基金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股票及基金归被告所有,扣除为孩子上学支付的55000元及曾向原告支付的20000元后,被告补偿原告216340.77元。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林某离婚; 二、孩子生女李某欣由被告林某自行抚养; 三、电脑、电视、索尼摄像机、数码相机、洗衣机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给付原告上述物品折价款一万元; 四、双方各自名下存款、股票、基金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外所负债务各自负担。自本判决生效的七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二十一万六千三百四十元七角七分;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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