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沈晶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分家析产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5-24 10:52)     点击:236

原告:周某建  男,60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周某权,男,55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周某芳,女,50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诉称:我与二被告系同胞史弟姐妹,父亲周某奇、母亲刘某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系原告父母于1962年所建,1991105日,周父死亡,长子周某鸿与母亲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1991年该村对宅基地丈量时将宅基地登记在了周某鸿名下。1995110日周某鸿死亡。周某权搬至该处和母亲刘某某一起居住,1997年周某权对房屋进行了翻修。2001223日,刘某某死亡。周某权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我认为,该房屋系父母所留财产,原告父母院中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有,因该院落已被拆迁,我要求分得拆迁款中的80万。 

周某权辩称:本案争议房屋为我所建,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某芳辩称: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周某奇、刘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周某红、次子周某权、长女周某建、长女周某芳。周某奇于199122日死亡。周某红于199623日死亡,刘某某于200134日死亡。周某红生前未婚,亦无子女。周某奇、刘某某、周某红生前未留有遗嘱。 

周某奇、刘某某于1962年在本案争议宅基地上建有北房3间。周某奇去世后,刘某某与周某红在该院居住,后该宅基地登记在周某红名下。周某权对刘某某、周某红进行照顾。1996年周某红去世后,该院老北房三间坍塌。此后由周某权出资在该院建房房屋。2010年该地进行拆迁,补偿给周某拆迁补偿款3859459元。该补偿款已由周某权领取。 

经查,周某权为长店村村民。2010613日,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民委员会与朝阳区规划建设管理科共同出具《宅基地确认单》一份,内容为,确认该宅基地使用人为周某权,宅基地面积为424平方米。 

经周某权申请,证人周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该宅基地原有三间破房,1992年的时候,周某权找我修房,我看了下下,房屋檩都折了,没法修,后来房屋于1994年就塌了。 

经询,周某权称原北房是土坯房,其建造房屋时未用上原北房老料。原告称周某权建房时用上了原房老料,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原告主张本案争议房屋系双方共有,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房屋系周某权所建,原告就周某权建房时用上原房老料未予举证,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建的合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原告周某建负担(已交纳)。 

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及律师所做工作均表示满意。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沈晶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人身损害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沈晶律师,沈晶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沈晶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2017440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沈晶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沈晶律师主页,您是第6361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