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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邬xx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0-14 22:05)    点击:753

  案情简介:2013年8月6日19时许,邬xx与邻居毛xx因邻里口角纠纷交恶而互殴,双方各有损伤,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以邬xx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受嫌疑人亲属委托后,张宰宇、金贵仁律师复印查阅全案卷宗后出具律师意见书指出,邬xx涉嫌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15年9月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以渝九检刑不诉(2015)83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邬xx不起诉。

  (本文来源于张宰宇律师的团队网站-重庆市惠腾法律网 http://www.2011abc.com/article/1179.html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所有人物、单位已作技术处理,均系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致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邬xx亲属康xx的委托,指派张宰宇、金贵仁律师担任邬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辩护人发表以下律师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一、指控嫌疑人邬xx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证据没有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毛xx是谁打的不清楚

  1.毛xx自己不清楚是谁打的

  详见证据卷2013.08.30 16:20-17:20毛xx询问笔录P45H12-16

  “我当时很生气,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这时邬xx手上拿着木棒,邬xx的父母都手上拿着砖头聚了过来。我,邬xx及他的父母都拿着东西站在一起,没有打人的行为。突然之间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倒下来了。我不清楚是谁打倒我的,也不清楚什么部位被打倒,只是突然一下就倒在了地上。从地上起来后,我非常生气,顺手拿起身边的一条木棒,向站在我对面,面对我站着的邬xx打去。”

  在这份证据中,毛xx自己陈述不知道谁打的。

  2.从证人邬x云的证言中能推知嫌疑人没有殴打毛xx

  详见证据卷2013.08.06 19:0050-20:30邬x云P114H10-19询问笔录

  “这下就把毛xx激怒了,他就捡起一个砖头向邬xx扔过去,不过没有打到邬xx,于是邬xx的妈妈康xx也捡了块砖头准备打毛xx,毛xx也捡起两块砖头与康xx对峙,我因为双方都认识,所以我把毛xx和康xx双方都劝住了,没有打起来,但这个时候邬xx看见他妈和毛xx起冲突了,就跑过来准备帮他妈,当时我是拦在康xx和毛xx中间的,不知怎么的,毛xx突然从我身后转过去,一下就砸在跑过来的邬xx头顶上,于是邬xx就一下倒在地上了,紧接着毛xx的儿子毛小x手持一根90cm左右的木棍赶过来了,用木棍朝躺在地上的邬xx打去,打在邬xx的右颈上。”

  即在嫌疑人本人受伤倒地前,邬x云没有看见毛xx倒地,也没有看见毛xx被邬xx殴打。

  3.从证人何xx的证言中能推知嫌疑人没有殴打毛xx

  详见2013.09.02 10:27-11:20何xx询问笔录 证据卷P121H2-9

  “我就转身去看,看见毛xx捡起一块砖头向邬xx扔过去,但是砖头没有扔到人,邬xx就从他厂里出来了,邬xx的妈妈也出来了,邬xx的妈妈就把毛xx推倒在地,毛xx翻身起来就捡起一根木棒就向邬xx的头顶打去,邬xx的妈妈还在中间挡都没有挡得住,当时邬xx就倒在地上了,头顶就在流血了,这时毛xx的儿子毛小x也拿起一根木棒向邬xx打过去,打在邬xx的颈部,后来他妈都没有再打了。”

  即在嫌疑人受伤倒地前,证人何xx没有看见嫌疑人殴打毛xx,是嫌疑人的母亲把毛xx推倒在地。

  4.从毛xx的妻子苏xx证言中能推知嫌疑人没有殴打毛xx

  详见证据卷2014.10.14 10:00-11:05苏琼贤询问笔录P72H5-6

  “我刚走拢就看见邬xx和他父亲邬书安都在车上朝我老公扔木板,于是我老公在地上捡起砖头朝他们扔过去,双方都没有砸到对方。

  邬书安和邬xx他们扔了几块木板,就朝毛xx冲过来,邬xx就拿了一根木棒朝我老公毛xx打过来,打到毛xx左脸上面后我老公就倒地了,当时我儿子毛小x在和邬xx抓扯,看见我老公被打倒在地上后,毛小x就从邬xx手里抢过那根木棒超邬xx打过去,打在邬xx的脖子上后,毛小x就把那根木棒扔了,这时邬xx挨了一棒后没有倒地,他可能以为毛小x还要用木棒打他,于是就往一边闪躲,靠在他母亲康xx旁边,这时邬xx他们家人还在围着毛xx,具体怎么打的看不到,毛xx从地上爬起来以后,又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棒朝邬xx打过去,由于康xx在邬xx前面,邬xx较高,这一棒刚好打在邬xx的头顶上,我老公打在邬xx头顶上后,双方又争吵了一会,邬xx才自己倒在地上。”

  即毛xx的妻子苏xx陈述互相矛盾,苏xx一方面说嫌疑人用一根木棒朝毛xx打过去,一方面又说当时嫌疑人还在与毛小x抓扯,显然嫌疑人当时不能同时作出这两个动作来。

  故,嫌疑人是否殴打了毛xx的事实不清楚。

  (二) 毛xx的儿子毛小x、毛xx本人陈述的被打经过互相矛盾

  1.毛小x说的是毛小x先拦住嫌疑人,嫌疑人再欧打毛xx致其倒地

  详见证据卷2014.08.15 15:00-15:32毛小x讯问笔录P42H12-14

  “我父亲也在地上捡了块砖头扔他们,扔了几次没有扔到,邬xx就和他父亲从车上跳下来,邬xx就在地上捡了根木方,我看情形不对,就过去拦住邬xx,抓住邬xx手中的木方,我说不要打我爸爸,我松开了邬xx手中的木方之后一看,就看到邬xx朝我父亲打了一棒,打在我父亲左脸下腭处,把我父亲毛xx打到在地,他还想打第二棒的时候,我就抢过邬xx手中的木方朝他打了一棒,我打完后就把棒棒扔在地上,这时我父亲毛xx就爬起来,捡起地上我打邬xx的那根木方朝邬xx头上打了一棒,过了一会邬xx就蹲在了地上。”

  2.毛xx说的是嫌疑人先欧打毛xx致其倒地后,毛小x才冲过来拦住嫌疑人

  详见证据卷2014.04.01 14:43-15:30毛xx询问笔录P51H2-6

  “我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邬xx扔过去,没有砸中邬xx,这时邬xx冲过来后什么也没有说就用那根木方朝我打过来,打到了我的左脸上,我就倒在地上了,这时我儿子毛小x就冲了过来,抢过邬xx手中的木方朝邬xx打了过去,打在邬xx的右颈部,邬xx就倒了下去,毛小x就把木方扔在了地上,这时我就爬了起来,捡起那根木方朝邬xx的头部又大了一棒,之后我就没有打了,我儿子报了警,没过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和120就赶到现场了。”

  故,指控嫌疑人殴打毛xx过程的证据互相矛盾。

  即证据材料对毛xx的轻伤是如何形成的没有做到确实充分,指控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没有做到确实、充分。

  二、即便是嫌疑人殴打过毛xx,但从《鉴定意见书》中得不出毛xx的轻伤一定是嫌疑人殴打所致。

  文书卷《鉴定意见书》第33页“本病例病程迁延,目前颞下颌关节脱位和张口受限由颞下颌关节结构性损伤未及时治疗发展而来直接因果关联依据不足”这句话并没有排除未及时治疗发展而来,由延误治疗导致损伤扩大,最终为轻伤的可能性依然存在,证人证言并不能完全排除伤后近八月再次受伤的可能。

  故不能从《鉴定意见书》中得出毛xx的轻伤一定是嫌疑人殴打所致。

  三、即便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但嫌疑人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毛xx、毛xx的儿子毛小x、毛xx的妻子苏xx、邬x云、何xx都一致陈述是毛xx自己最先捡起砖头攻击嫌疑人,被害人亦有过错

  详见证据卷2014.04.01 14:43-15:30毛xx询问笔录P51H2-6“我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邬xx扔过去”、证据卷2014.08.15 15:00-15:32毛小x讯问笔录P42H12-14“我父亲也在地上捡了块砖头扔他们,扔了几次没有扔到”、证据卷2013.08.30 17:15-18:40 苏xx询问笔录P64H14-17 “我老公就从地上捡起半块砖头扔向邬xx,并没有扔到他”、证据卷2013.08.06 19:0050-20:30邬x云P114H10-19询问笔录“他就捡起一个砖头向邬xx扔过去”、证据卷2013.09.02 10:27-11:20何xx询问笔录“我就转身去看,看见毛xx捡起一块砖头向邬xx扔过去”。

  2.嫌疑人邬xx本人亦被受害人故意致伤达轻伤二级

  详见证据卷2013.08.30 16:20-17:20毛xx询问笔录P45H12-16“从地上起来后,我非常生气,顺手拿起身边的一条木棒,向站在我对面,面对我站着的邬xx打去。”、详见证据卷2014.10.14 10:00-11:05苏xx询问笔录P72H5-6“看见我老公被打倒在地上后,毛小x就从邬xx手里抢过那根木棒超邬xx打过去,打在邬xx的脖子上”、证据卷2014.08.15 15:00-15:32毛小x讯问笔录P42H12-14“我就抢过邬xx手中的木方朝他打了一棒,我打完后就把棒棒扔在地上,这时我父亲毛xx就爬起来,捡起地上我打邬xx的那根木方朝邬xx头上打了一棒,过了一会邬xx就蹲在了地上”

  即受害人毛xx本人、毛xx的妻子苏xx、毛xx的儿子毛小x都证实毛xx和毛小x殴打了嫌疑人。

  文书卷第24页《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邬xx损伤承担属轻伤”

  综上鉴于本案属于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亦有过错并致嫌疑人轻伤,而指控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又没有做到案件事实清楚、确实充分,辩护人建议公诉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辩护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张宰宇、金贵仁律师

  2014年12月18日

  联系电话: 张宰宇15002325303 金贵仁1365058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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